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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速递 | 2024年5月、6月新法

发表时间:2024.07.02 来源:矩同律所 作者:矩同律所 浏览:0

【文章导读】2024年5月、6月新法

一、最高法发布 | 完善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

二、保密法新修 | 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最高检通知:坚持“不漏不凑” 准确认定涉黑涉恶人员

四、最高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一、最高法发布 |完善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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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十五条,对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的问题给出系统解决方案。具体为:

《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

《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

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正向证明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界定了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增强了履行能力判断的可操作性。

《规定》还重申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以此促进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详情: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31242.html

二、保密法新修 | 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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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密法体现出对于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的重视,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此次修订还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按规定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为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此次修订补充细化了涉密人员基本条件、权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详情:http://www.gjbmj.gov.cn/n1/2024/0227/c409088-40184579.html

三、最高检通知:坚持“不漏不凑” 准确认定涉黑涉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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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

《通知》旨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效果,在依法能动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聚焦重点行业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黑涉恶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不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供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时参考借鉴。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详情: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5/t20240517_654287.shtml#1


四、最高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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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计4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主要体现为:

一是抓前端、治未病,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二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三是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是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详情: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3851.html

<!--[if !supportLists]-->五、<!--[endif]-->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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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前海规划》(国函〔2023〕144号),及时明确财税〔2024〕12号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的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应享尽享,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财政局公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3章16条,有效期1年,2023年1月1日起至该办法施行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按照该办法执行,香港居民申请享受该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该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该办法。

《实施办法》对符合个税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具体内容,税收优惠程序,其他事项等予以明确。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详情:http://szfb.sz.gov.cn/zwgk/zcfg/qt/content/post_11301740.html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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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分为五部分,共计二十条,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和《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进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体体现在:

1、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先进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打造国际研发创新高地;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领域;加快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拓宽吸引外资渠道。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加强项目落地政策服务。

3、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全面优化外籍人才服务体系;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力度。

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外资项目支持;重点支持外资大项目;培育总部经济发展动能;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完善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详情: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content/post_11302242.html


  编  辑 | 乔泽洋

  审  核 |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