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同观察
MOMENT OBSERVATION

矩同观察 | 针对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执行的要点分析

发表时间:2024.02.01 来源:矩同律所 作者:矩同律所 浏览:0

【文章导读】矩同观察 | 针对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执行的要点分析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跨境争议的产生也越发频繁。两地判决的相互执行问题更是引发了一些律师的关注讨论,本文针对中国法院在新加坡申请承认、执行等要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供参考、讨论。

 

一、国家之间相互执行判决的依据

01  牙公约

《海牙法院选择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管辖权以及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最重要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直接管辖权事项中的协议管辖及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该公约的签约国包括除了丹麦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包括脱欧的英国)、新加坡、墨西哥、乌克兰、黑山、美国和中国,其中美国、中国和乌克兰尚未正式批准该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该公约是第一部全球性的多边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除了规定成员国法院彼此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法院判决的基本原则和间接管辖权规范外,还全面地规定了被请求国法院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拒绝或推迟承认与执行的诸多情形,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在国际社会确定了相关问题的最新且最为全面的制度与规则,在未来推进国际民商事判决流通制度上具有极大的潜力。

02  其他依据

由于缺乏全球接受的公约,目前,一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大多依靠三种途径实现:

第一,两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第二,两国互惠关系;

第三,被申请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二、中新之间相互执行判决的依据

01  《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年4月28日,中国、新加坡达成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根据该条约,两国在以下方面达成司法协助:

1)送达司法文书;

2)调查取证;

3)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4)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

但该条约并不包括中国和新加坡间相互执行判决。

02  《指导备忘录》

2018年8月31日,中国最高院院长和新加坡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下文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共计32条,涉及了中新间有关互相互执行判决的规定,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中新间不存在其他有关相互执行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备忘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是未来两国进一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条约的前置一步。

 

三、就中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新加坡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之条件相较于中国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之条件而言,更显宽松,这也符合我国对“法律互惠”之要求。依据《备忘录》及新加坡普通法,中国的判决在新加坡获得承认与执行的要求程序参考以下:

01   请和送达

判决中的债权人需要以中国判决为依据,向新加坡法院重新起诉对方,要求新加坡法院依据中国判决形成的司法债务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赔偿。

判决中的债权人必须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简要说明请求的性质及主张的判决债务金额。传讯令状应附有经证明的判决副本。

·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仅适用于在商事案件中要求某一自然人或者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者法人支付固定或者可确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注:

1)备忘录中所提及的商事案件是指其判决需要另一方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既包括国际性(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也包括非国际性(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2)备忘录中提及的金钱判决,包括有关诉讼费用的判决。

3)“行为”性内容的判决不适用,例如:赔礼道歉、继续履行等。

· 受理法院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四条,判决中的债权人必须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简要说明请求的性质及主张的判决债务金额。

· 时效   

基于中国的判决在新加坡起诉判决债务人的时效是六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 申请文件和送达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五条,传讯令状应附有经证明的判决副本。

如判决中的债务人位于新加坡境外,在不损害第二十八条的情况下,判决中的债权人应当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的规定,向法庭提出申请,以获准在境外送达传讯令状。

申请书应当附有包含以下内容的宣誓陈述书:

1)经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副本;

2)提起诉讼旨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说明(详见 《 新加坡法庭规则 》 第 11 号令第 1 ( m )条规则) ;

3)判决中的债权人认为其具有充分诉讼理由的说明;

4)判决中的债务人所在地、所在国或者可能所在之处的说明。

如果判决的债务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其他相关约定向其送达传讯令状、请求陈述书、诉求详情及后续文书。

传讯令状送达完成后,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未就诉求作出回应,申请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令的规定,获得缺席判决。

传讯令状送达完成后,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就诉求作出回应,申请人必须提交请求陈述书,列明诉求所依据的重要事实以及其他必要详情,并予送达。

02  法院的审查

· 审查依据

《备忘录》第十七条明确,新加坡依据备忘录及其国内普通法进行审查。并无基于互惠关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在普通法机制下,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判决必须是已生效的终局判决Final and Conclusive Judgment);

2)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具有国际管辖权

3)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方面不存在抗辩No Defenses);

4)外国判决必须是确定的金额A Fixed Sum)。中国判决要在新加坡得到执行,须明确是给付确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即使中国判决中同时包含其他与金钱给付无关的指令,只要含有金钱给付的判项,该判决仍应被视为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确切的金钱给付内容,应当被新加坡法院所执行。

· 审查要求  

1)根据《备忘录》第十九条,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当该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确定。

注:

新加坡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判决的申请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获取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证明,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协助获取这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判决是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的决定性证据。

2)根据《备忘录》第二十一条,中国法院必须是经新加坡法院裁定对争议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注:

判决针对的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新加坡法院通常认为中国法院具有所需的司法管辖权:

1)在中国法院起诉之时,新加坡债务人在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内有住所或固定营业场所;

2)系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或反诉人;

3)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指新加坡债务人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或主动参与诉讼的行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诉讼的认定应以其参与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标准,仅向中国法院提管辖权异议,或为了解除被中国法院扣押、查封的财产而提供担保并不能认为其接受了中国法院的管辖;

4)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将纠纷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 审查形式

《备忘录》第二十三条明确:新加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以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

03  保留部分判决类型及不予承认的理由

· 保留的部分类型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条,新加坡法院对以下类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予以保留:新加坡法院不承认与执行将导致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

· 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二条,在新加坡法院,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质疑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1)判决系以欺诈手段取得的:所谓欺诈,通常指判决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或诱使对方当事人不要出庭等欺诈手段赢得诉讼;

2)判决违反公共政策

3)新加坡法院认为作出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的原则相抵触:自然正义应具备法院须给诉讼当事人适当的通知、法院须给当事人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等条件。

04  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 既决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九条,多数情况下,判决中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4号令申请获得无需审理的即决判决,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应当进行审理的答辩理由,这些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或与自然正义的原则相抵触。即决判决的申请会得到快速处理,无需言辞证据。

· 胜诉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三十条,如果在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诉讼中胜诉,判决中的债权人将享有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权益。如有必要,判决中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45号令,通过新加坡法院的程序执行该判决。

· 缺席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六条,传讯令状送达完成后,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未就诉求作出回应,申请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令的规定,获得缺席判决。

· 执行方式

判决在新加坡执行的主要方式:

1)查封拍卖;

2)强制转移物权;

3)要求第三方债务人转支付;

4)对判决债务人进行司法审查;

5)在满足条件时,启动个人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程序。